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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罪)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路**坊巷**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沿路捡拾垃圾经过中和路徽商银行门口,发现被害人蒋某某的电动车车头储物格中有一部白色华为P40pro手机,见四下无人,遂见财起意将该手机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倒卖于北京西路老电信大楼门前朱训满回收手机的摊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126元。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街中国银行附近被抓获归案。同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在生活所迫下实施盗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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