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被害人李某甲家中无人,将李某甲卧室抽屉里一条黄金手链盗走。后李某某便将偷得的黄金项链卖给黔西县城关镇大府坝“金得利”银饰店,得款4530元钱。

2.2020年4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被害人李某甲家中无人,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卧室抽屉里的一个价值13165元的黄金手镯盗走。当日李某某便将盗得的黄金手镯拿去黔西县城关镇大府坝“金得利”珠宝店换得两条黄金项链。后李某某将两条黄金项链卖给黔西县城关镇燕山街口“中国金店”珠宝店,得款2700元。

3.2020年4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被害人李某甲家中无人,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卧室抽屉里的一个黄金金鱼吊坠盗走。后李某某便将该黄金金吊坠卖给黔西县城关镇燕山街“中国金店”珠宝店,得款30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态度,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