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22 日23 时许,被不起诉任李某某潜入未锁门的420 宿舍,将受害人罗某某背包内的黄金金佛吊坠一个,彩金耳环一枚,彩金戒指一枚盗走,后因害怕事情暴露,将盗窃的首饰扔进下水道内。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被盗的物品价值2565. 4 元。李某某明知受害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罗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