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9********,汉族,小学,新疆阿克苏市**果品包装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22 日23 时许,被不起诉任李某某潜入未锁门的420 宿舍,将受害人罗某某背包内的黄金金佛吊坠一个,彩金耳环一枚,彩金戒指一枚盗走,后因害怕事情暴露,将盗窃的首饰扔进下水道内。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被盗的物品价值2565. 4 元。李某某明知受害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罗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