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5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乡**村**号,住舟山市定海区**镇**苑**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定海区**镇**苑门岗取快递期间,先后三次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小区住户王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等五人暂放于该处的快递包裹5件,快递包裹分别内有儿童滑板车1辆、女士凉鞋1双、纸巾2袋、花瓶1只、硒鼓2个、便条纸2包、订书针3盒、印油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423.7元)。
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购买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卢某某、何某某、包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勘验笔录;7.试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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