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县**街道**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系工友,且两人同住在长沙县**街道****公租房18栋305室。2020年7月9日7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被害人贺某某不备,将贺某某放在桌上的一个克徕帝钻石戒指(经鉴定,价值2240.8元)盗走,并藏匿于宿舍窗台的缝隙里。公安民警接被害人贺某某报警后,出警至现场,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了戒指的藏匿地点,遂将戒指发还给被害人贺某某。随机,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贺某某进行赔偿,被害人贺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盗得的财物已发还,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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