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去南皮县**小区看房之机,寻找正在装修的户家,以看房为由进入业主户家,趁施工人员不备,将施工人员的手机偷走。2019年6月下旬至7月8日间,据李某某供述, 他以此种方式分数次共计盗窃手机六部。经民警侦查查明,找到四名被盗手机的被害人,将四部手机发还给被害人肖某某、邹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该四部被盗手机分别为1、黑色vivoy71A一部,经鉴定, 该手机的市场价格为488元;2、蓝色华为honor7C一部,经鉴定,该手机的市场价格为480元;3、蓝色vivoy97一部,经鉴定,该手机的市场价格为895元;4、金色vivoy66一部,经鉴定,该手机的市场价格为638元,四部手机共计价值2501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数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且系初犯,无任何不良记录,现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返还盗窃财物,并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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