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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庄**之**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街**号**室,采用徒手打开房门挂锁(未上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屋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1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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