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泉芬),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8********,白族,专科文化,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办事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街道**村**村**组。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 门口捡到被害人姜某某(女,56岁)丢失的医保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便到 药店 分店使用该医保卡上被害人的生日试密码,后用该医保卡在药店购买价值3220元人民币的药品,之后将被害人的医保卡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结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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