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挖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某某,住广元市旺某某**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旺某某东河镇莱斯特酒店附近乘坐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川H0****斯柯达牌出租车时,发现出租车后排有一黑色男士单肩背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下车时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黑色男士单肩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898元、钥匙两把、20元面额发票一本、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银行卡一张。盗窃的1898元现金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挥霍殆尽;黑色背包、钥匙及发票被丢弃到河里;驾驶证、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被丢弃在旺某某东河镇老城牌坊下,后被被害人找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退赔了被害人黄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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