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己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2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害人黄某某将勘测作业使用的雷迪牌RD8100 PXL管线探测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750元)放在珠海市南屏镇屏西十路恒昌源农庄旁边工地路口上,然后在附近进行勘测作业,约几分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三轮车收废品经过该路口,见周围无人趁机将该管线探测仪盗走。因担心被他人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该管线探测仪藏于南屏镇**村**出租房住处,约15天后,以人民币30元的废品价格将管线探测仪卖予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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