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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9********,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川******车辆从攀枝花市东区五十一到仁和区,在行驶途中搭载乘客并收取部分乘客的车费。当车辆行驶到西区西城佳苑外路段时,因非法营运被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行政处罚,扣押了川******车辆,将该车存放在西区红灯救助站停车场内。

2020年4月1日6时许,李某某来到攀枝花市西区红灯救助站停车场内,在未告知停车场负责人和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用备用钥匙将川******车辆偷走。

2020年5月14日,攀枝花市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川******车辆于2020年4月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0883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已被扣押的车辆,采用秘密手段驾驶离开指定的停车场,且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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