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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李某某与李某甲交往过程中知晓李某甲手机锁屏密码、微信登录、支付密码。2019年12月5日3时许,李某某趁李某甲熟睡之机,使用李某甲的手机并登录其微信转账3000元到自己微信。同日17时许,李某某在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某使用其手机登陆李某甲微信转账2000元到自己微信。

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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