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河南省郏县**镇**村**号。2020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同年8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至路桥区**镇**路**号水果店,窃得丁某某放在水果店门口龙眼框上的蓝色华为P30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19元)。涉案手机已发还给丁某某。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退赃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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