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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同江市**名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9时许,李某某在**购物广场一楼天王表专柜购买手表时,将其试戴后未被导购员取下的手表未经付款戴走。经价格认定:该表价值2401元人民币。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2019年12月17日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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