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镇**村**组,现住雷山县**镇**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10月14日被雷山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途经雷山县**时,看到在路边玩耍的周某某儿子身后有一台金色小米Max手机,李某某趁儿童玩耍之机将该手机拿走。经雷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小米手机在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639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手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