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6********,重庆**有限公司**,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号**栋**(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叶某某预谋盗窃后,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2****的红色起亚牌两厢小轿车窜至南岸区**酒店负一楼,重庆**有限公司仓库,趁无人看管之机,叶某某使用螺丝刀将大门把手上的螺丝拧开,后拉开库房大门,进入仓库内,盗走六卷全新铜芯电线和一卷散装约300米长铜芯电线。将盗得铜芯线装入李某某的渝A2****小车内。随后二人将上述铜芯线运至李某某位于巴南区自住房屋内藏匿。9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叶某某,驾车再次窜至南岸区**酒店负一楼,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保安发现后逃离现场。
9月10日,重庆**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11日,叶某某、李某某因害怕事情暴露将盗得的铜芯线装车后,拉回茶园,返还给重庆**有限公司仓库。
2020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南岸区四公里埃雯网吧将同案犯叶某某抓获。随后叶某某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茶园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10月15日,被害企业重庆**有限公司已对二人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根据重庆华旗线缆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年9月份出厂价格认定,被盗的华旗牌RVV2*2.5(1卷,500米),单价为3.48元/米,价值人民币1740元,被盗的华旗牌RVV3*4(300米),单价为7.62元/米,价值人民币2286元,被盗的华旗牌RVS2*2.5(5卷,2500米),单价为3.08元/米,价值人民币7700元,上述三种规格的线缆共计价值人民币11726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叶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窃铜芯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具有初犯、无前科劣迹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企业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的酌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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