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1091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太平寨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某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手头拮据,产生盗窃迁西县渔户寨乡尹庄村某山上陈某砟子厂电缆之念,之后找到收废品人员被起诉人人李某某,邀李某某共同作案,李某某明知尹某某意欲盗窃陈永砟子厂电缆而共同作案,当日夜李某某驾驶三马子车,携作案工具钢筋剪子,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领路到达陈某砟子厂,尹某某、李某某二人共同盗窃电缆90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给尹玉志收购电缆款1200元后,李某某将电缆拉回家中剥皮预销售。2019年10月10日李占华投案,迁西县公安局将李某某尚未销售的所盗电缆扣押。经鉴定,尹某某、李某某二人盗窃的电缆价值2828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占华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李占华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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