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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6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号**体育店,趁店员不注意之机将店内价值总计人民币2622元的六件衣服、三条裤子、两双袜子和一双鞋子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3000元,被害人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会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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