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油漆务工人员,暂住本市姑苏区**坊**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南环一村4幢做工期间,在骑电动车离开时发现停放在旁边一辆电动车敞开式储物盒内有一部手机,后将该手机窃走。当日,居住在该楼栋的被害人黄某某上楼后发现手机遗忘在电动车储物盒内,立即下楼找寻未果,遂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并查获其所窃华为牌P30Pro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25元)。
案发后该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本案具有如下从轻情节: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李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人身危险性较小。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李某某被抓获时主动交出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得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被害人黄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不追究李某某的责任。
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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