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4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苍南县**镇**街**号处,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现涉案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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