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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鄢城办事处文昌路社区**组**号**栋**单元**室。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4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晚,因蒋某某(另案处理)谎称自己于次日到老河口办事,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忙开车,李某某同意。次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驾驶蒋某某的车牌号为鄂F****7的比亚迪牌轿车载蒋某某从襄阳市区向老河口市方向行驶。同日15时许,蒋某某指挥李某某将车辆开至竹山县**后院中停放。蒋某某谎称出去办事,让李某某在车中等待,蒋某某下车步行到竹山县**镇**路**号**小区1栋三单元701室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前,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防盗门打开,并进入卧室翻找财物,因陈某某回到家中,蒋某某对陈某某进行威胁后离开。随后,蒋某某让李某某驾车向竹溪县方向行驶,下午17时许,二人来到竹溪县**镇**桥头处,蒋某某谎称出去办事下车,李某某将车辆停在**镇**家属楼前等待。蒋某某来到**家属楼1单元201室门口,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柯某某家中大门打开,在卧室内的一个老式写字台上抽屉及柜子里盗窃人民币102万余元。蒋某某对李某某谎称其所带物品是别人送的腊肉,二人驾车返回襄阳。蒋某某支付给李某某人民币800元。

2019年8月27日,民警将蒋某某抓获到案,2019年8月29日民警将李某某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民警从蒋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011600元发还给被害人柯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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