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业州**村**组,住业州**村**组,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同日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鄂Q****9正三轮摩托车来至本县业州镇鹞子坪村3组,趁中交二航局金建大道施工工地无人看守之机,窃取了价值人民币0.25万余元的螺纹钢装载到正三轮摩托车上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施工单位员工抓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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