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原系深圳市**公司(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员工,后于2020年9月9日辞职。因熟悉公司生产环境、知道车间后门未上锁,便两次潜入该公司车间盗窃铜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11月16日凌晨0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携事先准备好的布袋,潜入该公司四楼车间,将现场台面一袋铜螺牙半成品(无螺纹)盗走,并于当日7时许将该批铜螺牙半成品(无螺纹)以12元每斤的单价卖给龙岗**社区深圳市**废品站刘某某,称重23斤,收取对方现金276元;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铜螺牙半成品(无螺纹)价格为1017元,已被刘某某卖出、暂无法缴回。
二、2020年11月26日凌晨0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潜入该公司四楼车间,盗窃一袋铜螺牙成品(有螺纹)后,再次将该批铜螺牙成品(有螺纹)以12元每斤的单价卖给刘某某,称重73斤,收取对方现金876元。当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对两起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带民警到废品站将第二次所盗窃铜螺牙成品(有螺纹)找回,数量为3115个,重约40.5公斤,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4828.25元(已发还给被盗公司),两次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已被提取。
深圳市**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提交《谅解书》,称已收到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3000元,愿意谅解被不起诉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认罪悔罪、赔偿谅解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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