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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21954********,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住深圳市南山区**栋**阁**。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与后海滨路交汇处中海油大厦A座旁边的闪电牌自行车盗走,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3460元。同年11月10日11时50分许,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栋**阁**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抓获归案。2021年2月26日,李某甲取得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亦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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