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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7********,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益壮,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02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526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店内候机期间,趁售货员周某某不注意,盗走店内14件**,其中**3件、**两只装1件、**1件、**1件、**2件、**两只装2件、**两只装1件、**1件、**1件、**1件。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盗窃的14件**价值共计人民币5048.81元。

案发后,李某某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人民币11454元,取得了谅解。侦查人员从李某某处扣押到其盗窃的其中3件**(**两只装1件、**1件、**1件),现已发还给周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又系初犯、偶犯,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徐欧云

                   书记员:张  颖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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