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本市拱墅区**路**手机店菜鸟驿站货架配送快递时,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一件顺丰包裹,后将该包裹内一部价值人民币3869元的苹果XR手机取出归自己使用。
2019年10月18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小区**苑**幢***室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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