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7********,土家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早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花城**幢**室租住处,趁叶某某熟睡之际,使用自己手机以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登入叶某某的滴水贷平台账户贷款3万元钱,再以同样的方式登入叶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3万元钱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偿还借款,并删除相关记录和短信验证码。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还给被害人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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