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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里**号**楼,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位于本市槐荫区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邮区中心局做临时工、分拣邮件时,私自开拆邮件,将邮件中的香烟秘密占为己有,并将窃取的1条钻石(荷花)牌香烟、1条白沙(和天下)牌香烟、1条黄鹤楼(硬1916)牌香烟、3条中华(软)牌香烟,分4次出售给本市槐荫区**超市,从中获利3080元。经认定,被盗香烟的市场价格共计4420元。

2019年11月12日,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李某某主动供述了盗窃香烟的事实,赔偿该局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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