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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1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安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挖掘机在安平县北郭村村北猪泷河河道内盗挖沙子,其中苗某某组织盗挖沙子,李某某负责量车辆尺寸、周某某负责收钱、胡某某负责驾驶铲车铲沙装车,现场扣押记录发票本一个,赃款10800元,共盗挖沙子271.34立方米,其中盗走沙子179.34立方米,现场装车未来得及盗走的沙子92立方米,经依法鉴定,沙子共价值1492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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