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立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下午16点左右,李某某到乐某某**镇**村丰某某家中,将丰某某放在西屋南边柜子里的3600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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