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5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临时居住地杭州市**区**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杭州市**区**街道**号的**快餐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离开餐桌盛饭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餐桌上的1部**手机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12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26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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