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道**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听取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路**街**号门前,趁无人注意,盗得一袋玉米和一袋生姜(无法估价)。
2.2019年8月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村**里**街**号门前,趁无人注意,盗得两袋大米和蔬菜(无法估价)。
3.2019年10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海珠区**约**街**巷**号**门前,趁无人注意,盗得一箱鸡蛋、四箱饮料和青菜(无法估价)。
4.2019年12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场**区**号门前,趁无人注意,盗得一箱带皮巴沙鱼片、一箱怡宝矿泉水、两桶元宝大豆油、一袋绿天纯油粘米、一盒重诺一次性手套(经鉴定,一箱怡宝矿泉水价值人民币31.25元,其余物品无法估价)。
5.2020年1月1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路**号**门前,趁无人注意,盗得两箱冰冻鸭肉(无法估价)。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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