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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赤坎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9时许,被害人殷某某驾驶电动车停放在赤坎区北桥市场蔬菜档人行道处,离开时将一部蓝色VIVO牌手机放在电动车车头下方的储物格里。李某某路过时发现,乘机将该手机盗偷走,随后李某某将手机拿到市场旁边的小巷以150元的价钱转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95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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