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9时许,被害人殷某某驾驶电动车停放在赤坎区北桥市场蔬菜档人行道处,离开时将一部蓝色VIVO牌手机放在电动车车头下方的储物格里。李某某路过时发现,乘机将该手机盗偷走,随后李某某将手机拿到市场旁边的小巷以150元的价钱转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95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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