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决定,于2021年2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大绛**号,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谌某某堆放在其车辆修理店门口的飞轮总成2个、离合器压板2个、废旧铁板70.05公斤、废旧铁轮毂41.6公斤、废旧铁支架13.2公斤。经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380元。上述物品由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暂住地查获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谌某某。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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