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路上看见潘某某去**镇赶集,趁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潘某某院家中,在北屋最东边的屋里把放在靠东墙桌子上的两个瓷瓶(直径约30公分,高约50公分,价值约500元)偷走,随后翻墙离开潘洪英家。李某某当天欲将花瓶出售未成,将花瓶藏匿于其女儿家中。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为初犯,且赃物已发还失主,到案以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积极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