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萨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门**室,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街**网咖内,趁该网吧网管崔某某不备,将崔某某放在沙发上充电的一部三星G9600手机盗走。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三星G9600手机价值人民币2,795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起回并返还崔某某,李某某已取得崔某某谅解。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门**室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侦破经过、手机图片、现场照片、上网登记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证明、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4.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结论: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行为轻微,系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赃物起回并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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