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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杨某某、黄某某(三人已作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云P*****五菱宏光面包车到盐源县金山村喇嘛寺盗窃了村民李某某蜜蜂1箱(户外),根据盐价认定【2020】14号价格认证结论,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该1箱蜜蜂已退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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