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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94********,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时许,在磐石市**街**宾馆**房间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被害人薛某某熟睡之际,通过微信转账、充值话费等方式盗走薛某某微信钱款共计5545元;并于当日5时许,趁薛某某外出之际,将其背包内现金盗走900元,共计盗得人民币6445元。

另查明,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赃款主动上交至磐石市公安局;2020年8月6日,磐石市公安局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返还赃款、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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