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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8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园**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12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123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超市**店盗窃牛肉一袋。

2019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超市**店盗窃鸡翅一袋。

2019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超市**店盗窃怡达山楂一袋、红颜草莓一盒、永辉农村秋月梨一袋、花牛苹果一袋、精品娃娃菜一袋、莲藕一袋、国产红心火龙果一袋、香菇一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超市**店内,多次盗窃牛肉、鸡翅、怡达山楂等商品。后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盗超市并取得其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被盗商品明细、监控录像等: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及被盗财物具体情况。

2.收条、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已赔偿昌平区回龙观街道永辉超市金域国际店并获得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等: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非网上在逃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且具有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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