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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首都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底6月初,在北京市大兴机场东高架桥下非机动车停车场,见被害人迟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车牌号为京B****7的黑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车钥匙偷走。2020年7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下班回家,在上述非机动车停车场发现被害人的摩托车停放在其电动车旁边,遂利用之前拔走的该车车钥匙启动摩托车后偷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24元。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骑被盗摩托车至北京市大兴机场东高架桥下机动车停车场内停放,于当日被抓获,被盗摩托车后被起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迟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20年7月10日8时许至7月11日8时许,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东高架桥非机动车停车场内丢失一辆车牌为B****7的黑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李某某见被害人停放在北京大兴机场航站楼东引桥下非机动车停车场内的摩托车车钥匙未拔,遂将其拔下放入自己背包,并于2020年7月10日11时许,在上述非机动车停车场内,使用之前拔走的车钥匙偷走该摩托车。

3.天兴一街-苑景路-160.150-枪监控录像、天兴一街-苑景东五路-160.118-枪监控录像,证明李某某盗窃摩托车的经过。

4.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京价刑认[2020]110094号),证明涉案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424元。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一份、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一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一份,证明涉案雅马哈二轮摩托车的车辆信息。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20年7月12日已将涉案物品全部发还被害人迟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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