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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去到佛山市高某某**中心***大厅一楼楼梯口将被害人陈某甲的一件快递(内有5斤芒果)的盗走。芒果被李某某丢弃,无法追回。

2.2020年8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地点,将被害人陈某甲的一件快递(内有1个玩具钥匙扣)和被害人陈某乙的一件快递(内有2瓶**牌祛痘膏)盗走。钥匙扣被李某某丢弃,无法追回。祛痘膏现已被追回。

3.2020年8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地点,将被害人陈某乙的一件快递(内有2件短袖上衣)盗走。其中1件上衣已被追回。

4.2020年8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地点,将被害人彭某某的两件快递(内有2斤龟苓膏、4盒自热小火锅)盗走。部分龟苓膏和自热小火锅已被李某某食用,剩余的已被追回。

以上犯罪事实,有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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