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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社区**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过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谭某某经营的杂货铺时,发现该店防盗设施较简单,便产生盗窃的念头,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该店旁边潜入店内,在收钱的抽屉内盗得现金15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同样方式进入上述杂货铺,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同样方式进入上述杂货铺,在店内盗得人民币200元,芙蓉王香烟5包、玉溪香烟4包,利群香烟3包(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62元)。

4、2020年4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潜入上述杂货铺,在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元,芙蓉王香烟6包,利群香烟8包(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70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出租屋**栋**号房的住处起获赃款人民币80元,芙蓉王香烟4包,利群香烟8包(其中一包已抽了1半)。

2020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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