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3281994********,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左右,李某某在以礼佳苑小区42幢前,看到一辆灰色电动车扶手下有一部手机,就教唆其八岁的儿子把手机盗走拿回家里。其子把手机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就心生悔意,于当日19时拿着手机准备到以礼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楼下遇到失主,李某某就将手机归还给失主,并跟随失主一起到以礼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4275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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