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冯小珊居住的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室家中当保姆期间,在二楼衣帽间内盗窃2400元现金,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