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室,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王某某谎称其有装修废料不锈钢方管堆放在本区亭卫南路隆安东路路口草地,随后将15根不锈钢方管变卖给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经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不锈钢方管价值人民币1,350元。
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桑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堆放在本区亭卫南路隆安东路路口草地不锈钢方管被盗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孟某某以及杨伟海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15根不锈钢方管并获利人民币100元的事实。
3.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以及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案发当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不锈钢方管的过程。
4.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桑某某签名确认的购买不锈钢方管的单据以及转账记录,证实被盗方管系被害人所有。
5.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15根方管价值人民币1,350元。
6.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其自愿认罪认罚。
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的年龄等户籍信息,及本案案发和到案经过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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