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杨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苗润,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25日、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杨某某**路**号**广场一楼“喜茶”店门口处的非机动车停放点,窃得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PLENTY牌银色电动自行车后逃逸。当日李某某将窃得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花坛处。

经价格认定,被盗PLENTY牌24寸山地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

2020年12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2月17日17时许,其发现其于当日8时许停放于本市杨某某**路**广场“喜茶”店门口正对面非机动车停放点的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被窃的事实。

2.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盗窃后逃逸的经过。

3.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楼下花坛处查获被盗电动自行车,将涉案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订单详情截图、

轨迹截图,证实车辆购买及案发当日行车轨迹情况。

5. 照片,证实车辆外观情况、盗窃及藏匿地点情况。

6. 上海市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PLENTY牌24寸山地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

7.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8. 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9.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319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