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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地工人。住肥西县**镇**工地工人宿舍(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6时许,在肥西县上派镇芮祠路光明府工地打工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现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工地大门口的电动车坐垫下插着钥匙,李某某遂上前将钥匙拨出。确认没人看到后,李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并藏匿于肥西县上派镇灯塔家园小区非机动车停车棚内。

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 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等;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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