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远,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马某某147号。2018年6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远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2016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远承包彭某香、余某二人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某某二队民裕西街7号、11号的两幢出租楼建设工程,双方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发包方负责搞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其他建筑成本(包含施工时使用的电费)由李某远承担。刚开始施工时,余某通过横栏镇三沙某某村民罗某添找到罗某根借电给李某远用于施工,后罗某根因私拉电线导致借用的电线被横栏镇供电局拆除,李某远施工的工地因此没电用。为了能继续施工,李某远指使工人将电线擅自接到工地附近横栏供电局架设的公共供电线路偷电使用,直到施工完毕后,李某远因为忘记,一直没有将私接的电线拆除。因房屋建筑质量较差,工程没有通过验收,房东余某和彭某香一直没有和李某远交接房屋,没有结算工程尾款。2018年2月份,余某和彭某香在没有验收结算的情况下,将基本完工的出租楼用于出租,租户使用的电依然是李某远私接到公共线路上的电。2018年6月12日上午,因出租楼用电负荷过大导致私接的电线起火,横栏镇供电局工作人员发现三沙某某二队民裕西街7号、11号两栋出租楼没有办理登记,存在偷电行为,横栏供电公司根据两栋出租楼的电器功率统计,两栋出租楼某某偷电约20万度,折合电费约13.5万元。
经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远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彬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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