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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街**号楼**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俞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9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7日至8月3日、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9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组织召开村委会,研究该村1号滩沟坂和4号路道路两侧树木砍伐问题。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两处的树木卖给他人进行砍伐。2020年1月1日,俞某某在明知**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找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双方约定以4000元的价格将两处地点的树木卖给李某某进行砍伐。同年1月2日至3日期间,俞某某安排**村**队队长马某某在现场监督,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1号滩及4号路道路两侧属于**村村集体所有的121棵树木和属于村民段某某所有的23棵树木全部砍伐。经鉴定,李某某砍伐林木林种属农田防护林(乔木人工林),树种为速生杨、新疆杨和臭椿,立木总蓄积29.0429立方米。

2020年1月3日,村民段某某在现场阻拦李某某砍树未果后报警,李某某在现场等待。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电话通知俞某某到场,后将二人带至该局接受讯问,二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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