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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10日9时35分许,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睢县**镇**村进行大走访时,发现睢县**镇**村村民刘某某开着一辆机动三轮车,车上拉着一头死牛,后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其供述此牛为闫某某介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经睢县卫生监督所检疫,判定该死牛为检疫不合格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存疑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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